油罐车、洒水车、垃圾车、随车吊,高空作业车,混泥土搅拌车,高空作业车,消防车等专用车辆报废年限。
报废标准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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延缓**长期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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延缓期内定期
检验次数(次/年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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使用
年限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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累计行
驶里程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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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1)9座(含)以下非营运载客汽车(包括轿车、含越野型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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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5年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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50万公里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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根据实际使用和检验情况,延长使用年限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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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1年以内每年2次
21年以后每年4次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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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2)旅游载客汽车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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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0年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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50万公里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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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0年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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4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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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3)9座以上非营运载客汽车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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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0年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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50万公里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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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0年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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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6年以内每年2次
16年以后每年4次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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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4)各类营运的特大、大、中、轻微型客车(包括轿车、含越野型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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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0年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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50万公里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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5年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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4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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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5)各类出租汽车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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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9座以下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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8年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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与其同类车一致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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不得延缓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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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9座(含)以上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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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年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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4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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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6)微型载货汽车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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8年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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30万公里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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不得延缓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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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7)重、中、轻型载货汽车(含越野型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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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0年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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40万公里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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5年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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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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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8)带拖挂的载货汽车(即全挂汽车列车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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8年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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45万公里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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4年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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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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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9)矿山作业专用车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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8年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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30万公里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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4年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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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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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10)农用三轮运输车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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4年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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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5万公里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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不得延缓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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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11)农用四轮运输车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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8年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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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5万公里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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不得延缓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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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12)吊车、消防车、钻探车等从事专门作业的车辆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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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0年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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45万公里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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根据实际使用和检验情况,延长使用年限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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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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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13)其它汽车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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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0年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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45万公里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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5年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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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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注:营运车辆转为非营运车辆或非营运车辆转为营运车辆,一律按营运车辆规定标准予以核办延缓报废手续;出租车是指以乘客到达目的地且计程或记时收费的载客机动车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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**经贸委等四部委《关于调整汽车报废标准若干规定的通知》(国经贸资源[2000]1202号文件
以上新闻转载自网络,有**的车辆管理情况请咨询湖北成龙威公司销售部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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